將設計工作一併委由工程施工廠商辦理,由承攬廠商負設計與施工上之一切責任,將可大幅減少變更設計、材料綁標等問題,並有助於機關對於工程預算與工期之掌控,以提昇採購效益,這種結合設計與施工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的模式稱為統包。

透過設計與施工由同一廠商辦理的發包模式,可使權責分明,大幅減少變更設計之機會,加上由承攬廠商自行協調處理各分包商(如建築師、專業技師、水電公司、空調公司等)彼此間之設計與施工介面問題,及工程執行過程中,設計作業與施工可重疊並進以減省工期,故就整體而言,統包方式應可收縮短計畫工期、提高採購效率之效。

    以目前統包工程與傳統(非統包)工程最大不同點,在於傳統工程「設計-招標-施工」中,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係分別訂約承辦,對業主負責,而其彼此間並無契約關係統包工程依發包策略,統包廠商組成方式其執行架構大致分為四種類型(一)以施工承包商為主體之統包架構;(二)以設計顧問機構為主體之統包架構;(三)由施工承包商與設計顧問機構聯合承攬組織為主體之統包架構;及(四)綜合設計/施工之大型工程組織為主體之統包架構。

對開發單位或業主而言,則一般將對計畫本身所需之時程、成本與技術性,或開發單位之管理人力及計畫之特殊需求等因素逐一考量後決定執行架構。

(一)以施工承包商為主體之統包架構:

統包工程之執行架構由施工廠商所主導,統包廠商本身擁有施工單位,設計工作則由專業設計顧問機構辦理,統包廠商並須對業主負全責。此種統包架構之缺點為統包廠商無法控制某些設計上潛在之問題及其可能造成之影響;然設計顧問機構與施工承包商間之充分協調與瞭解為工程執行成敗之關鍵。

(二)以設計顧問機構為主體之統包架構:

以設計顧問機構為主體之統包架構,係由設計顧問機構為統包商,對業主負工程契約範圍內之設計及施工(包括介面協調)之全部責任,而設計顧問機構另行將施工部分,分包予各專業施工承包商,各施工承包商應對統包商負各分標施工及配合之責任。因此統包商必須有足夠之財務能力以承擔因施工所造成之超額風險。

(三)施工承包商與設計顧問機構聯合承攬組織為主體之統包架構:

以施工承包商與設計顧問機構結合為聯合承攬組織之統包架構,需連帶對業主負工程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全部責任。此一執行架構由施工承包商為主,但設計顧問機構須負連帶責任,因此,其配合程度較前述二種方式為佳,且業主有權在甄選統包廠商時,對設計顧問機構之信譽與能力進一步評鑑,可降低完全由施工承包商主導而選到信譽不佳設計顧問之風險,對業主之權益較有保障。惟聯合承攬方式須特別考慮參與成員之財務與權責分配比例,以及相互間之信任度等問題。

( 四) 綜合設計/施工之大型工程組織( ENR 稱之為Engineer-Constructor 簡稱EC)為主體之統包架構:

由業主將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責任委由綜合設計/施工之大型工程組織承辦,與聯合承攬統包方式之不同,在於本組織為單一公司型態,且為長續性之經營組織,機構內即擁有設計及施工部門,可單獨執行工程設計工作或工程施工,在管理、協調方面較為有利。通常此一型態之統包商須有足夠之財力支援,可承擔較大之風險,對業主較有保障。惟為維持龐大組織,其營運成本過鉅,財務負擔大,故此類型並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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